BOB电竞投注万润新能:万润新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润新能源”、“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的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至36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
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85,215,178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18,973,407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2.27%。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截至2022年9月14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9.21倍。
1、54.3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6.4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72.4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75.2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所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本次发行价格299.8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75.25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19.21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静态市盈率(扣非后):76.68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投资决策前请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8.87%、84.56%和92.21%,其中公司对宁德时代及比亚迪的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合计为70.09%、68.12%和80.63%,集中度较高。若主要客户市场份额进一步扩大,未来公司对上述主要客户的收入占比可能进一步提高。若未来主要客户因经营不利或调整供应商范围等原因,削减对公司的采购量,或者因产能无法满足下游需求,导致主要客户流失,都将对公司的持续成长和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在50%以上,占比较高且较为稳定。受供需关系变化及产品价格变动的影响,公司原材料市场供应及采购价格出现一定波动性。根据WIND公开数据显示,碳酸锂(99.5%电:国产)市场价格由2021年初的5.3万元/吨上涨至2021年末的27.5万元/吨左右,价格大幅上涨418.87%。如果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短期内出现大幅波动,将直接影响生产成本,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与盈利能力带来影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与宁德时代、比亚迪、赣锋锂电等客户签署有战略合作协议或计划采购订单,该等战略合作协议或计划采购订单中约定了供货时间、供货量。公司2022年、2022年及2023年1月、2022年及2023年一季度预计总产能将分别达到17.50万吨、19.61万吨、23.83万吨。鉴于目前行业景气度持续高涨以及生产建设资金及生产设备、上游原材料供应等不确定性因素,上述预计达产产能可能存在无法按照预计进度建设完成,从而造成订单无法按照相关框架协议的约定进行交付的风险。
此外,2022年4月公司分别与赣锋锂电、比亚迪签署《备忘录》《补充协议》,依据上述备忘录及补充协议约定,如公司在2023年3月31日前未完成对赣锋锂电的年度保供量,公司承诺对其未完成保供量补足的部分在采购价格上进行适当让利;如公司在2023年1月31日前未完成对比亚迪的年度保供量,则公司承诺补偿比亚迪因未交足货品受到的实际损失。
另,按照公司与宁德时代签署的有关保供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如公司未完成对宁德时代的年度保供量,按照未完成保供量占协议约定供货量的比例分别为3%、5%、10%进行测算,则公司需承担对宁德时代相应的违约金金额分别为705.60万元、1,176.00万元、2,352.00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64.58%、57.08%和65.45%,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集中度偏高且存在进一步增加的风险。若未来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发生无法满足公司对原材料规格和数量的要求,或公司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难以得到及时响应,且公司无法通过自身生产或者寻找替代供应商的方式满足原材料采购需求,可能会妨碍公司完成既定产品的生产,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935.71万元、4,585.18万元和42,371.27万元,占同期原材料采购的比重分别为2.43%、15.60%和31.59%,占同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1.54%、8.05%和27.62%,关联采购金额及占比逐年增加。其中2020年关联采购占比较高主要系公司通过深圳精一向关联方上海鹏科采购碳酸锂3,733.16万元,占当期原材料采购的比重为12.70%,占当期营业成本比重为6.55%;2021年关联采购占比较高主要系公司通过无棣金海湾采购碳酸锂30,497.40万元,占当期原材料采购的比重为22.74%,占当期营业成本比重为19.88%,2021年无棣金海湾成为公司第一大供应商。若公司生产规模持续扩大,关联采购金额可能继续增加,进而导致关联采购占比较高;同时,若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未能履行恰当的决策程序或交易价格不公允,将可能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分别为-7,313.80万元、-4,302.97万元和35,309.30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7,629.20万元、-9,314.01万元和-36,597.18万元,公司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差额较大,除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以及存货余额等变动因素影响外,主要系公司所处行业上下游收付货款以票据形式为主所致。通常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票据后再背书给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工程和设备供应商以及向银行进行贴现等,报告期内,公司向客户销售收款中采用票据收款方式占当期营业收入(含税)的比例分别为91.18%、90.08%和100.72%,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中采用应收票据付款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5.89%、34.74%和49.11%。因公司对于信用等级一般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非银行金融机构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在贴现时不终止确认,计入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报告期各期因上述票据贴现计入筹资活动的金额为708.77万元、23,557.23万元和49,180.84万元;将销售取得的票据用于支付设备款、工程款时,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需冲减经营性流入现金流和购建固定资产等投资性流出现金流,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背书用于支付工程设备款的金额为7,644.36万元、8,050.42万元和26,858.90万元。故上述以票据为主的结算方式导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公司净利润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以及上述结算模式的影响,不排除未来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公司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以及存货余额进一步波动,导致公司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进一步加剧的风险;同时因生产规模的持续扩大,公司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也将进一步增加,如果未来公司无法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改善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将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锂电池正极材料存在多种技术路线,目前市场上形成规模化应用的包括钴酸锂、锰酸锂、磷酸铁锂、三元正极材料。动力电池正极材料行业技术更新速度较快,且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数据,2021年度磷酸铁锂装机容量占比由上年度38.3%上升至51.7%,同期,三元正极材料的装机容量占比由上年度61.1%下降至48.1%。目前磷酸铁锂技术路线以及三元电池技术路线成为市场主流,但其他两种正极材料技术路线的发展也不容忽视;同时,以硫基正极材料为代表的新一代材料也在加速研发,未来技术革新将使单一产品的生命周期不断缩短。因此,若未来动力电池主流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如锂电池正极材料在安全性、生产成本上得到本质改善、新一代材料研发有突破性进展等,而公司未及时掌握相关技术,有效地开发与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正极材料产品,则将会丧失技术和市场占有率优势,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因受资产减值、行业政策调整以及新冠疫情影响,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338.57万元、-4,461.16万元。2021年,受益于下游新能源汽车终端需求影响,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5,259.37万元。但若未来下游市场需求增长不及预期,或者碳酸锂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导致公司锁价和提前备货的碳酸锂成本大幅高于市场价格,或者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发生不利调整,或者现有厂房设备无法满足生产工艺技术进步需要需计提大额资产减值等因素影响,公司存在业绩下滑及亏损的风险。
新能源行业作为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产业,容易受到政策影响而产生波动。一方面,国家政策对正极材料技术路线的导向作用十分明显,如国家将三元材料或其他新材料确定为重点支持的技术路线,则磷酸铁锂等其他正极材料发展将会遇阻;另一方面,动力锂电池正极材料的发展与下游新能源汽车产业息息相关,而国家政策的调整将直接影响新能源汽车的市场销售。因此,若新能源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动将直接影响行业发展,进而对公司经营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2022年7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证监许可[2022]1635号《关于同意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65号)批准。公司A股股本为8,521.5178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897.3407万股将于2022年9月29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万润新能”,证券代码为“688275”。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450,212股,其中东海证券创新产品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股票数量为426,075股;中金丰众66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金丰众 66号资管计划”)、中金丰众67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金丰众 67号资管计划”)获配股票数量分别为26,624股、997,513股。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1)东海证券创新产品投资有限公司所持426,075股股份限售期24个月;中金丰众66号资管计划、中金丰众67号资管计划合计为1,024,137股股份限售期12个月;(2)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255.54亿元。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222,940.21万元,符合招股说明书中选择适用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四项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经营范围 锂离子电池材料及装备研究、开发、生产、销售;LED照明系统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料加工、三来一补业务;普通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本次发行前,刘世琦、李菲夫妇直接持有发行人2,716.7463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2.5080%),此外,刘世琦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十堰凯和持有发行人88.7732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3890%)。
综上,刘世琦、李菲直接和间接控制发行人2,805.5195万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43.8970%),并分别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董事职位,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刘世琦先生与李菲女士共同控制发行人的情形在报告期内且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的人员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刘世琦先生,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研究生学历。1986年7月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热能动力专业学士学位;2016年9月取得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硕士学位;1986年至1993年就职于东风汽车公司;1998年至2003年任十堰市富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2003年至2009年任湖北万润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0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世琦先生2012年入选湖北省首批“123企业家”;2013年获得湖北省科技领军人才称号;2014年7月十堰市首批“3331人才工程”人选;2016年获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证书;2017年被选为湖北省第十三届代表;2018年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2019年获湖北省五一劳动奖;2019年获湖北省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奖叁等奖。
李菲女士,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中专学历。1986年7月毕业于第二汽车制造厂中等专业学校,安技环保专业;1986年至2005年历任东风汽车公司安技环保技术员、材料计划员;2018年11月至2022年7月任中黄实业执行董事;2020年1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1 刘世琦 董事长、总经理 持有十堰凯和55.8448%的出资;通过郧阳扶贫基金间接持有公司少量股份,约0.0008%
2 晏绍康 董事 通过持有武汉高泰云天10%股份参股高泰云天、持有高投宏昇12%股份参股红安高宏(SS)、持有高晖创投10%股份参股量科高投
本次发行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通过中金丰众66号资管计划与中金丰众67号资管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中金丰众66号资管计划、中金丰众67号资管计划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分别为2.6624万股、99.7513万股。其中,李菲持有中金丰众66号资管计划、中金丰众67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比例分别为18.44%、83.16%。柴小琴、高文静、程小雪、陈世涛、黄洋、王勤持有中金丰众67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比例分别为0.67%、0.53%、0.67%、0.67%、0.67%、0.65%。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为十堰凯和,持有发行人88.7732万股股份,占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的1.3890%,占首次公开发行后股本的1.0418%。基本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不含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锂电池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十堰凯和依法设立,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规范运作,不开展除投资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业务,不开展其他证券投资活动,不存在以任何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不存在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管理人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十堰凯和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未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并在上市后准备实施或行权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391.1383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30.3795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8,521.5178万股的25%。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中金丰众66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2.6624 0.0312%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中金丰众67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99.7513 1.1706%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 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一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8.8145 3.0372%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6 厦门市惠友豪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4.1328 2.5128%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
8 湖北天泽高投智能制造与技术服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44.1219 1.6913%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东海证券创新产品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金丰众66号资管计划和中金丰众67号资管计划。
战略投资者名称 类型 获配数量(万股)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获配金额(元)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元) 合计(元) 限售期(月)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东海证券创新产品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2.00%,即42.6075万股,获配金额127,771,371.00元。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金丰众66号资管计划和中金丰众67号资管计划。
中金丰众66号资管计划和中金丰众67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共获配102.4137万股,获配金额307,118,203.56元,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81%。具体情况如下:
(1)具体名称:中金丰众66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间:2022年8月17日
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注3:华虹清源、湖北虹润、湖北宇浩全称分别为深圳市华虹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虹润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宇浩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安庆德润全称为安庆德润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述子公司均已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
注5:柯西林与万润新能源签署了劳动合同,后续为推动安庆德润的整体规划建设,万润新能源外派柯西林前往安庆德润并担任安庆德润的技术部经理。
(2)具体名称:中金丰众67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间:2022年8月16日
募集资金规模:30,063.00万元(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注3:襄阳华虹、湖北宏迈全称分别为襄阳华虹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宏迈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已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万润十堰分公司全称为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注4:黄洋与万润十堰分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后续为推动安庆德润的整体规划建设,万润新能源外派黄洋担任安庆德润总经理。
2022年8月3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东海证券创新产品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中金丰众66号资管计划和中金丰众67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54.3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6.4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72.4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75.2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98元(按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9.57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9月2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502号),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2022年9月23日11时止,发行人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303,795.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99.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88,582,044.60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42,959,431.3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45,622,613.24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1,303,795.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6,124,318,818.24元。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1,303,795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450,212股,占本次发行数量6.8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2,436,083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2,436,083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417,5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5,886,635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530,865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530,865股。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计机构,对本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39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9289号”《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以及在手订单等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预测,公司2022年1-9月的业绩预计区间如下:
万元至80,000.00万元,同比增长304.44%至337.23%;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72,000.00万元至78,000.00万元,同比增长303.12%至336.71%。公司预计2022年1-9月经营业绩同比增幅较大,主要系下游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旺盛以及公司产销规模的扩大,带动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增长,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随着销量和营业收入的上升而提升。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公司经营模式、主要采购和销售情况以及公司执行的税收政策等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盛玉照:现任东海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先后负责或参与了长信科技(300088)、中公教育(002607)(原亚夏汽车)、德力股份(002571)、美亚光电(002690)、时代出版(600551)、昆药集团(600422)、融捷健康(300247)(原乐金健康)、贵州燃气(600903)、华峰超纤(300180)等多个IPO及再融资项目的承销或保荐工作。
江成祺:现任东海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先后负责或参与了东华科技(002140)、楚江新材(002171)、合肥城建(002208)、慈文传媒(002343)、神剑股份(002361)、中鼎股份(000887)、辉隆股份(002556)、德力股份(002571)、美亚光电(002690)、长信科技(300088)、智云股份(300097)、安利股份(300218)、融捷健康(300247)(原乐金健康)、昆药集团(600422)、麦捷科技(300319)、贵州燃气(600903)、芯瑞达(002983)、华峰超纤(300180)等IPO及再融资项目的承销或保荐工作。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刘世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李菲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申报离职,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适用《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规定。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前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人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后续有修改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自取得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合伙企业锁定期有更严格的要求,本合伙企业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诺。
本合伙企业承诺减持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如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就本公司申报前12个月内自李菲受让取得的发行人144.1219万股股份,自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就本公司其余持有的发行人28.0155万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其他方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该等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承诺减持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如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企业因未履行上市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适用《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规定。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人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后续有修改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合规执行。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其他方管理本人通过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适用《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规定。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人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后续有修改的,BOB电竞投注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合规执行。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其他方管理本人通过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人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后续有修改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合规执行。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前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人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后续有修改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其他方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包含直接和间接持有,下同)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公司/本企业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后续有修改的,本公司/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合规执行。
如本公司/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公司/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持续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就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制定了《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同时,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则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在30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停止条件: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②.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将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强制增持义务履行完毕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以及担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若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可自愿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12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在公司12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即公司股本总额的2%)后,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获得公司分红税后金额的20%,12个月内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税后金额的50%。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2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达到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分红税后金额50%以后,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少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30%,但12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
③.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④.公司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①.如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可自愿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需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1)在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情况下,如公司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并实际实施回购计划的,公司将: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④.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在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情况下,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并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则公司将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④.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在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情况下,如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并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则公司将责令相关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④.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BOB电竞投注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措施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将自愿无条件地遵从并将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详见本节“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及“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相关内容。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承诺并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持续完善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管理效率,优化管理流程,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成本管控,完善并强化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公司董事会将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用途、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等方面进行持续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规定,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完善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3、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5、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且当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且当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人若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和利润分配有关的安排,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将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5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要约发出时的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
3、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承诺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承诺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回购股份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并且,本承诺人将依法回购在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4、上述承诺为本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承诺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承诺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回购股份事宜的决策程序;并且,本承诺人将依法回购在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4、上述承诺为本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本人将暂不领取获得的分红,直至本人按承诺将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时为止;同时,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将自愿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BOB电竞投注
2、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发行人有权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或津贴暂时予以扣留,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公司在此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股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东海证券承诺:“东海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东海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东海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东海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东海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我们为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机构为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为了保护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世琦、李菲夫妇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将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责,不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研发、生产、销售任何与发行人研发、生产、销售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研发、生产、销售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开发、销售任何与发行人生产、开发、销售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或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现有或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纳入到发行人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期内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不得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关联人期间内有效,特此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世琦、李菲、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本公司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本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本公司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确保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将严格控制本人/本公司及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3.本人/本公司将保证本人/本公司以及因与本人/本公司存在特定关系而成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本人/本公司的相关方”),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的相关方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的相关方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且保证不利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发行人股东的身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就发行人与本人或本人的相关方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4.保证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的相关方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的相关方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如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人/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并要求本人/本公司赔偿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人/本公司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发行人所有。
6.本人/本公司将督促本人/本公司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7.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上述承诺在本人/本公司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期间及关联关系终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